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