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二)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的;(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