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基本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