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等类别分类处理。

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信访事项,存档备查,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应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