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