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