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途径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