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第二节 信访事项受理第三十条有效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负有职责的机关均应受理。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