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负有职责的机关均应受理。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