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

(三)其他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