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第二节 信访事项受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一)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二)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三)其他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