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二)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三)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国家机关。

对重要信访事项,可以直接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