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