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接收、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信访事项紧急、重大的,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