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

信访人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作为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

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患者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走访以外的形式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事项,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