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第一节 信访事项提出第二十三条有效信访人应当根据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责,向负责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身份信息、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基本事实、要求和理由,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