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协调解决相关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