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一)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网址、通信地址、投诉电话、接待地址以及接待时间;(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三)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结果的方式;(五)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