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网址、通信地址、投诉电话、接待地址以及接待时间;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结果的方式;

(五)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