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负责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三)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四)或者检举;(五)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六)和意见;(七)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