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或者检举;

(五)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六)和意见;

(七)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