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录营运违章一次。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