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