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