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