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