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