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