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城市客运交通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