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客运交通经营者和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