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和投诉事实的性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能即时处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举报和投诉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举报或者投诉时,举报人、投诉人、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