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客运交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客运交通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