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相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