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经营期限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