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通知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于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