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