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市、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