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