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