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车站、服务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公园、广场、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守则、公约,设置文明引导标识,配备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手杖等便民设施、物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