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或者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纳入市、旗(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