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和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