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和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