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旗(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本条例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