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三条有效倡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