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倡导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慈善公益活动,保障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