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一条有效倡导助人为乐,在他人出现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倡导公民在能力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予以援助和保护。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