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范围:
组织广场舞、露天表演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的;
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不合理避开他人的;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违法张贴、涂写、刻画的;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
从建筑物、构筑物等高空场所向外抛掷物品,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
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
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的;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不爱护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采摘花果、攀折树枝的;
行人通过路口时嬉戏、低头看手机,遇礼让车辆故意拖延时间扰乱交通秩序,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服从管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占用盲人通道、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健走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和应急通道的;
在车道内乞讨、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
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在建筑内的公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非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消防安全、妨碍居民正常出行或者生活的;
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