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与接受服务对象应当互相尊重,使用文明用语。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