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