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