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