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