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