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过街天桥、非机动车停放区等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