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实施见义勇为、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无偿医疗捐献、关爱特殊群体等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作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